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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北发改委关于落实光伏扶贫整改方案的通知

2018-07-20 13:11:40 上海弘竣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 阅读

有关市发展改革委、扶贫办:

  按照省委办公厅、省政府办公厅《印发<关于国家脱贫攻坚巡查反馈问题的整改方案>的通知》(冀办传〔2018〕48号)要求,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对我省2017年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发现问题整改的巡视意见和建议,现就落实光伏扶贫整改方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  一、开展2018年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建设检查。由市发展改革委、扶贫办成立联合工作组,按照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建设五个条件(建档立卡贫困村,发电1000小时以上,有接入条件,不得负债建设、企业不得投资入股,产权归村集体所有、全部收益用于扶贫),集中对2018年村级光伏扶贫电站(所有列入冀发改能源〔2018〕16号的项目)建设情况进行排查,符合条件的加快建设,不符合条件的抓紧整改。

  二、开展光伏扶贫电站建设质量“回头看”活动。由市发展改革委组织有关县,对已建设完成和正在建设的光伏扶贫电站建设质量进行全面检查。重点检查主要设备(包括组件、逆变器、汇流箱、升压站等)质量,对不符合要求的立即整改,对弄虚作假、骗取套取国家补贴行为,发现一起处理一起。

  三、落实扶贫收益分配。由市县扶贫办依据国务院扶贫办《关于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的通知》(国开办发〔2017〕61号)和省扶贫办、省发展改革委、省地税局《关于光伏扶贫收益分配的指导意见(试行)》(冀扶办联〔2017〕17号),按照光伏扶贫收益全部用于扶贫,并采取购买公益岗位、小型基础设施建设、小微奖励等方式促使贫困人口通过劳动增收的要求,结合实际制定村级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。

  请各市发展改革委、扶贫办高度重视,密切协作配合,全面做好国家巡查反馈问题整改工作。请于8月10日前,将光伏扶贫电站建设检查、质量“回头看”活动开展情况、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制定情况,连同相关统计表(附件1、2、3),联合行文分别报省发展改革委、省扶贫办。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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